公元1947年5月3日 / 東亞

日本戰後憲法與國家制度重建

日本戰敗後在佔領背景下重建制度,1947年新憲法生效,確立國民主權、基本權利與放棄戰爭的原則。

1946年日本憲法公佈原本
歷史檔案日本國立公文書館保存的戰後憲法公佈原本,日期為1946年11月3日。憲法於1947年5月3日生效,因此圖中文書早於生效日。Cabinet of Japan · National Archives of Japan · Public-domain legal text; unrestricted archive image reuse 圖片來源與授權

歷史故事

1945年日本戰敗並於9月2日簽署投降書,此後進入由美國主導的盟軍佔領時期。戰後憲法經過佔領當局與日本政治力量的互動形成,1946年11月3日公佈、1947年5月3日生效。憲法規定主權屬於國民,天皇為國家及國民統一的象徵,並保障基本權利;第九條規定放棄以戰爭解決國際爭端。憲法生效與佔領結束並非同日,國家重建和戰爭責任的處理也不能只歸結為一份法律。地圖標記東京國會附近。

世界的另一端

這一制度轉變與亞洲戰爭結束及冷戰形成相連,為日本戰後政治與對外關係提供製度背景。

年代與日期精度

公元1947年5月3日 明確節點

按資料明確記載的年、月或日定位;未詳的月日不作推定。

地圖代表點

代表點座標 · 35.676°, 139.744°

座標用於定位故事中的代表地點,不表示事件只發生在此地,也不表示歷史疆界。

資料依據

  •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|日本國憲法(暫譯)

資料以書目標題展示,不提供外部跳轉。列有參考資料不等於整段解釋已經逐句核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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